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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6-12-13     访问量:6375
 
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试行)


 
深府购〔2006〕21号
 
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及时、规范、有效处理供应商提出的质疑,维护正常的政府采购秩序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提高采购效率,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和深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供应商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采购活动进行质疑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统一受理和答复质疑。
第四条    质疑处理遵循公平、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和“谁质疑,谁举证”的原则,质疑应有具体的事项及事实根据。
第六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有疑问的,市政府采购中心按答疑程序处理;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有异议的,按质疑程序处理。
第七条    供应商质疑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出质疑的应是直接参与相应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与的,由联合体共同提出;
(二)提供质疑的项目名称和编号、质疑供应商的单位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
(三)有质疑的具体事项、请求及理由,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四)质疑书加盖公章,被授权人进行质疑的同时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
  (五)质疑材料中有外文资料的,应一并附上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市政府采购中心不予受理。
第八条    市政府采购中心受理质疑办理程序:
    (一)先与质疑供应商进行沟通,以消除因误解或对采购规则和程序的不了解而引起的质疑。对沟通情况满意的,供应商撤回质疑,质疑处理程序终止。
(二)处理质疑一般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相关调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进行复议。
(三)在质疑处理期间,市政府采购中心视情形决定暂停采购活动。
(四)市政府采购中心原则上在质疑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质疑供应商。答复函以直接领取、传真或邮寄方式送达。
第九条             供应商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后,在质疑处理期限内,不得同时向其他方面提起同一质疑。质疑供应商如已就同一事项提起投诉、提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质疑程序终止。
第十条             采购单位、评标专家和相关供应商等当事人应积极配合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质疑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质疑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质疑,市政府采购中心将该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名单并在网上公布,并视情节提请深圳市财政局给予一定年限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或其他处罚:
(一)          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          假冒他人名义进行质疑的;
(三)          拒不配合进行有关调查、情节严重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8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八日    
 
 
 
 
抄送: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综合信息部      2006年10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