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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6-07-18     访问量:5397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6年12月22日)
深府办〔2006〕222号
 
  《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施行以来,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规范性文件统一要求、统一审查、统一发布的制度,成效显著。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完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现就加强我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年度预报制度,提高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计划性
  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之前,向市法制办报送本部门下一年度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计划。计划应对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依据,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拟规定的主要措施,报送审查的时间等做出说明。计划由市法制办会同报送部门商定为该部门制定下一年度规范性文件的工作安排。各部门原则上应严格执行工作安排,但可在每年年中或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做出必要调整。市法制办应在每年年底对本年度市政府工作部门执行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安排的情况进行总结,并报市政府。
  二、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清理机制
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并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可视情况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最长不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文件效力自动终止。
  含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部门认为需在文件有效期届满后继续实施的,应在有效期届满之前6个月内提出延长有效期的意见或在进行必要修订后重新报送市法制办审查。审查通过后,应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重新发布。
  三、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统一提供查询
  (一)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对本部门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按照统一规范体式编序号:XXXX规〔XXXX〕XX号。
  (二)逐步完善查询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网络平台。将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全部规范性文件按制定主体分为若干系统,系统内按历年来发布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分类,方便查询者按照制定主体、发布时间和关键词等进行查询。
  四、明确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审查重点,确保审查质量
  市政府工作部门在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应对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该文件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的适当性进行调研论证、听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在完成上述程序后,将经过本部门相关机构审核、本部门行政首长签署的正式文件及相关资料一并报送市法制办审查。市法制办应在规定时间内对送审文件进行法律性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如遇重大问题,市法制办可就该规范性文件的可行性、适当性等向送审单位提出建议。
  五、进一步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审核)程序
  (一)市法制办是市政府负责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工作的专门机构。有关部门在起草过程中就某些重大原则性问题征求市法制办意见的,市法制办可提供建议。
  市政府工作部门代市政府起草、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按照《关于实施〈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意见》(深府办〔2003〕30号)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根据94号令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关系市民切身利益和对本地区、本行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在报送市法制办审查之前,通过适当方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建议。文件有确定的相对人的,应在必要时征求大多数相对人的意见。涉及重要技术性问题的,应组织专家或专门机构进行论证。
  (三)市政府工作部门在将规范性文件报送市法制办审查(核)时,应按规定报送提请审查的公函,规范性文件文本(纸质及电子版),起草说明,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依据资料,征求意见材料,专家论证材料,会签材料等,并应写明联系人及其联系电话。
  规范性文件报送审查(核)时,实行一文一报。
  六、采取措施,保障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全面落实
  市法制办应就全面落实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有关问题加强对市政府工作部门的指导,并牵头对各部门贯彻执行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
  七、本意见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