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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认定标准和处理程序规定
发布时间:2010-12-21     访问量:13029
信息来源:市建筑工务署
信息提供日期:2010-11-03

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认定标准和处理程序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有关规定,政府采购投诉是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经质疑程序,未能有效解决,依法向财政部门反映,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按照落实《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要求,现将政府采购投诉的认定标准和处理程序明确如下:

  一、政府采购投诉的认定标准

  (一)供应商是政府采购投诉的主体,以下简称为投诉人。供应商是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二)有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应符合以下条件:

  1.政府采购投诉由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提出;

  2.政府采购投诉对象仅包括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

  3.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和投诉事由;

  4.投诉事项经过质疑程序;

  5.在投诉有效期内提出。

  (三)以下情形不属于供应商投诉,不按政府采购投诉程序和相关时限的要求处理:

  1.属于人大、政协、纪检、市政府监察、信访等部门关于政府采购项目的转办件;

  2.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的情况反映;

  3.非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或其他无关人员、群众来信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的情况反映或者举报;

  4.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其他供应商的情况反映或者举报;

  5.不属于供应商投诉的其他情形。

  以上情形,财政部门应及时受理,并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处理,视情况给予回复或解答。发现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并函告有关部门。相关处理可以参照供应商投诉的处理程序进行,但处理期限不受供应商投诉处理期限约束。

  二、政府采购投诉的处理程序

  (一)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供应商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的,应依法办理授权委托手续。

  (二)供应商对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作出答复,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三)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相关证明;

  2.具体的投诉事项、证明其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依据。投诉材料包含有外文资料的,应同时附上中文译本;

  3.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4.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是自然人的,应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四)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投诉人提起投诉是否符合条件,同时审阅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格式)是否完整规范。

  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发出《修改补充投诉材料通知书》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投诉人放弃投诉申请;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发出《政府采购投诉转送通知书》告知投诉人,并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对于不符合其他投诉条件的,发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投诉处理期限自财政部门收到符合条件的投诉书之日起算。

  (五)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告知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

  被投诉人应当自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做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投诉人未提供说明材料的,视同认可投诉事项。

  (六)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查阅招投标过程的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委托专业机构鉴定,可以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等。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需要取得相关证明、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财政部门应当将办理情况书面告知投诉人。

  (七)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节,发出《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投诉处理需取得相关证明、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暂停时间不计算在30日内。被投诉人收到《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后应当立即暂停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八)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分别做出处理决定,书面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5月15日原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