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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12-13     访问量:1953
 
深府购〔2006〕2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委托项目管理
工作的通知
 
市各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委托项目的管理工作,根据市财政局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操作委托项目
1.依法规范操作。市各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在执行委托项目采购工作中,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做好依法采购工作。
2.发布公告和招标文件应同步进行。委托公开招标项目,其公开公告的信息,应首先在深圳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并同时发售招标文件,不得借故延迟或者缩短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
3.及时完成项目接收。在我中心完成项目委托后,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时完成项目的网上接收和确认工作;在两个工作日内,与采购单位取得联系,告知该项目所处的状态及采购单位下一步应配合的工作。
4.按时完成项目采购。对委托项目的答疑和发售标书时间,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一个半月内完成公开招标程序;对招标失败的项目,应及时与采购单位沟通和安排下一步工作,对应报批更改采购方式的项目,须在招标失败后五个工作日内报批。
5.及时完成结果输入和资料归档。委托项目采购完成并发出中标通知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中标结果和项目资料的网上资料输入,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项目资料归档工作。
二、做好委托项目采购情况反馈
1.做好例行上报。每月月底前一天,应按我中心规定的内容上报月报表,报表务求数字准确、格式统一、时间及时;在次年元月十五日前报招标代理机构本年度委托项目的工作总结,总结要全面,包括成绩、做法、问题等内容。
2.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对因其它原因,不能按上述各项规定时间和要求执行的,应在规定时间截止之日前二个工作日内将情况书面报送我中心。
特此通知。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综合信息部     2006年12月8日印发
(印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