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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关于2009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采购计划执行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11-25     访问量:33920
 
关于2009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
采购计划执行有关事宜的通知
 
(深财购〔2008〕21号)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巩固和深化部门预算改革,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提高采购预算的编报质量和采购计划的执行效率,进一步明确工作流程,结合金财工程系统上线后的工作实际情况,现将政府集中采购预算编制和采购计划执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填报集中采购预算,及时编制集中采购计划
    (一)集中采购预算要应编尽编。各单位要认真对照《关于印发<2009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文件要求,将属于集中采购范围的支出项目编制集中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任何单位不得以瞒报、分拆等手段规避集中采购。
    (二)规范编制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采购项目名称应明确体现该项目的具体购买内容,不应带有品牌、型号和规格等有市场倾向性的词语。一旦发现,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拒绝执行。
    (三)及时编制并在政府采购管理系统(或金财系统)中录入集中采购计划。集中采购计划编报、下达到组织实施流程需要一定的运行周期,采购单位在编报采购计划时应注意与现有工作的衔接,尽量提前进行,合理安排时间。
    二、先预算,后计划,再采购
    (一)编制和执行时间。年初集中采购预算在年初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主要体现预算支出规模和方向,可以粗编。采购计划是采购预算的执行明细,一般以能否向一个供应商执行采购作为立项分项原则。采购计划在年中由各单位依照已批复的预算申报,自下达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
    (二)预算控制计划,计划控制采购,采购结果控制支付。在金财工程政府采购子系统上,一个集中采购预算项目可以生成多条采购计划,但一个采购计划只对应一次采购活动、一张中标(成交)通知书。其中,工程类项目,在工程建设之外存在设计或监理费用的,按照一个采购计划对应一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原则,在工程采购计划之外,单独编报设计、监理采购计划,以预留相关费用专款支付。不得在工程项目采购节余资金中列支设计或监理费用。
    (三)采购计划执行集中采购后,财政部门将严格按照中标(成交)通知书及采购单位的履约验收意见审核支付款项。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在中标(成交)金额之外追加支付的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工程类项目,申请在中标金额10%范围内追加支付的,采购单位可在项目预算金额之内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但需提供审计部门意见。
    三、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自行采购)的申请
所有集中采购项目初始默认的采购方式是公开招标(协议采购项目在采购中按公开招标处理)。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应当在采购预算落实的情况下,在采购活动开始之前申请。申请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申请原则上与年初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同步提出,同时在集中采购预算中将该项目单列。财政部门依据采购单位提供的证明文件实施集中审核。
    (二)没有落实资金来源和无明确项目规模的非公开招标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
    (三)各单位应在落实预算资金的情况下及时申报执行采购计划。应急项目,严格按照《深圳市政府应急项目管理规定》(深府办[2007]9号)文件认定执行。因采购单位自身原因,以时间紧急为理由提出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或自行采购的申请不予批准。
    (四)正在实施或已实施完毕的采购项目,不得申请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也不得申请由单位自行采购;已在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公开招标失败的项目,如确需改变采购方式,应由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审核并提出意见,不接受采购单位的直接申请。
    (五)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申请,一个采购项目只受理一次,受理后并批复的采购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再受理采购单位对该项目采购方式的变更申请,包括已被确定批复为公开招标的项目。
    (六)已进入金财工程政府集中采购子系统的项目,发现确不属于集中采购范围,或有其他原因无法参加集中采购,可以在每个季度的前15天申请自行采购,财政部门每季度对此类项目审核一次。其中,1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20万元以下的工程,在金财工程政府集中采购子系统上电子申报即可,非特别要求不需提交纸质材料。
    (七)凡金额在10万元以下,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的通用设备,无法协议供货的,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安排网上询价采购,无需采购单位提出非公开招标采购的申请。
    四、物业管理等经常性服务项目的执行
物业管理、保安服务、系统维护等履行职能类经常性维修维护服务项目,长期服务合同可一定三年。该类项目单项每年支出超过十万元,达到了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要编制集中采购预算。
    此前已进行集中采购并依中标结果签订了合同,合同双方愿意在原合同条款不变的情况下延续原有合同的项目,可以三年为限续签合同。具体操作时不需要提出书面申请,只需在金财工程政府集中采购子系统中选择“延续合同”,并将有关材料提交国库审核支付即可。
    原合同已续满三年,或者经常性服务内容发生变化,或者双方未能按照原来的条款达成续签合同的一致意向的,应当在原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前及时申报采购,以保证服务的延续性。采购计划应明确预算期限和该期限对应的预算控制总金额下达。其中,预算期限在项目名称中予以明确。招标文件应明确合同期限为不少于一年,不多于三年,以月均预算为金额控制标准招标。
    五、集中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图书和印刷项目属于集中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其中,单项预算金额10万元-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项目不需编报集中采购预算,可直接向协议供货商采购付款。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要编报集中采购预算,凭协议供货商二次竞价成交通知书办理支付事宜。
    本通知由深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此前我局有关文件内容与本通知规定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
 
    主题词:采购  预算  通知
 抄送:市政府采购中心。
   深圳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8年11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