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信招标有限公司
招标文件答疑通知
(招标编号:SZGX2016284-SCZJ)
各投标人:
关于部分投标人就《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无人机航空摄影补充年度卫星遥感监测项目》(招标编号:SZGX2016284-SCZJ)提出的疑问,现答复如下:
1、问:招标文件第5页,投标邀请书,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时“投标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单位或其分支机构”,而洽购招标文件时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投标人为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已注册为深圳市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可以参加市场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能否将洽购招标文件时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改为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同时,招标文件第37页,公司基本情况的第5条,“营业执照注册号”改为“营业执照注册号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第38页,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改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答:同意修改,现将招标文件第5页洽购招标文件时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改为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将招标文件第37页,公司基本情况的第5条,“营业执照注册号”改为“营业执照注册号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第38,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改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2、问:招标文件第47页,表三商务评估表-投标人拟使用的仪器设备情况-“提供自有发票复印件,未提供的不得分”。投标人为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部分仪器设备是由上级行政主管单位调拨的,设备属于投标人自有,但无法提供自有发票,能否提供上级行政主管单位的“固定资产调拨单”,以证明项目投入的设备属于投标人自有。将“提供自有发票复印件,未提供的不得分”改为“提供自有发票复印件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固定资产调拨单,未提供的不得分”。
答:同意修改,现将招标文件商务评估表“投标人拟使用的仪器设备情况”中“提供自有发票复印件,未提供的不得分” 改为“提供自有发票复印件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固定资产调拨单,未提供的不得分”。
3、问:招标文件第30页,第六章项目需求中第三项技术要求(2)项目要求“影像拍摄时间要求:2016年度市级遥感监测补充影像:2016年7月1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由于该时间段已过有效期,无人机无法获取该时间段影像,请对该时间段要求予以明确。
答:将“2016年度市级遥感监测补充影像:2016年7月1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更改为“2016年度市级遥感监测补充影像: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4、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延期至:2016年11月16日17:30(北京时间);
5、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应在2016年11月16日17:30(北京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
6、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延期至:2016年11月17日17:00(北京时间);
7、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延期至:2016年11月18日14:30(北京时间)。
特此通知!
深圳市国信招标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